卷之七
陰陽系日月第四十一
黃帝日:餘聞天為陽,地為明,日為陽,月為陰,其合之於人奈何?岐伯日:腰以上為天,腰以下為地,故無為陽,地為陰。故足之十二經脈,以應十二月,月生於水,故在下者為陰;手之十指,以應十日,日主火,故在上者為陽。黃帝日:合之於脈奈例岐伯曰:寅者,正月之生陽也,主左足之少陽;求者六月,主右足之少陽。
卯者二月,主左足之太陽;午者五月,主右足之太陽。後者三月,主左足之陽明;已者四月,主右足之陽明,此兩陽臺於前,故日陽明。申者七月之生明也,主右足之少陰;醜者十二月,主左足之少陰。酉者八月,主右足之太陰;子者十一月,主左足之太陰。戌者九月,主右足之厥陽;亥者十月,主左足之厥陰,此兩陰交盡,放日厥陰。
甲主左手之少陽,己主右手之少陽。乙主左手之太陽,戊主右手之太陽。丙主①濁:(甲乙經)書太累》作“獨”,與下文合。②幹:原作“於”,據《甲乙經》、《太素》改。160左手之陽明,丁主右手之陽明,此兩火併合,故為陽明。庚主右手之少阻,癸主左手之少陰。李主右手之太陰,壬主左手之太陰。故足之陽者,陰中之少陽也;足之明者,陰中之太陰也。
手之陽者,陽中之太陽也;手之陰者,陽中之少陰也。腰以上者為陽,腰以下者為陰。其於五藏也,心為陽中之太陽,肺為陰中之少陰,肝為陰中之少陽,脾為陰中之至陰,腎為陰中之太陰。黃帝曰:以治之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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