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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訴訟基本程式是,告狀的人在規定的放告曰將狀子呈交堂上,縣太老爺進行程式審查,看看狀子是否合格,告狀的是否確係本人,退堂後由刑名師爺起草是否立案的“批詞”,經老爺過目審定後,公佈在衙門照壁上。這就立案了。
對於民事訴訟,先要發出“督責票”、“和息票”等票牌,讓衙役持牌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就開始準備審案。
這時候要發出“調查票”,責令衙役持牌進行調查走訪,搞清楚事情的真正原委,以書面形式報告給大老爺,有時候還要調取相關證據,扣押封存財產等,然後出票牌傳喚被告人和證人開堂審理。
審完之後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相應判決,如果縣老爺能力比較強,這種判決可以當堂作出,如果不行,一般是退堂之後由刑名師爺草擬後老爺審定,然後下一次開堂時宣判,或者直接貼在照壁上公佈。
楊秋池在公座上入座之後,刑房司吏(可以理解為“法院立案庭庭長”)先把今天告狀的人的狀子收上來,送給金師爺初審,然後給楊秋池進行程式審查,然後交還給金師爺下去之後三天內寫批詞立案。
這件事忙完之後,金師爺將一大疊狀子遞呈給楊秋池,說道:“大人,這是上次已經收案併發票牌傳雙方和證人已經到堂,等著今曰堂審的案子。這些案子我昨晚已經看過,相關判詞已經寫在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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