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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杏忙阻止道:“你這是在偽造證據。”律師偽造證據,輕的丟執照,重的入刑,比常人做偽證後果要嚴重的多。
曹雲解釋道:“首先這是影印件,不是證據,其次,這幾份證明完全沒有法律意義。它的作用只是我們談判的籌碼。律師談判,首先要把價格開高,比如你想得到五千元的賠償,一定要開十萬元,而後努力從五千出發,將事情放大。運氣好的話,法官會感覺你確實有些道理,不賠償說不過去。但是十萬太過份了,這時候協商時,法官表明態度,從而影響對方的態度。”
重點在於協商,協商的意思是,請雙方讓步,同時也會顧慮雙方的利益,如果一分錢不賠,原告是不可能協商的。所以一旦被告要求協商,代表原告會獲得補償,是多是少另外說。還有法官不會很願意為了一個案子多次開庭,會傾向原告獲得賠償的建議。被告律師在一定情況下也不願意過多的浪費時間,也會勸說自己的委託人:對方有一定的籌碼,加上法官態度,多賠少賠總得賠,否則就不能稱呼為協商。
曹雲道:“這個案子在出庭之前需要準備很多材料。”
高山杏好奇:“如果不協商,把官司打到底會怎樣?”
曹雲想了一會:“這個判斷很主觀,和律師在法庭的發揮,還有法官本人的姓格態度有相當大的關係。法律條文白紙黑字寫的很清楚,就是出現了似是而非的情況,才會產生官司,律師的重要性就在此,要把自己的優勢放大,要將自己的劣勢藏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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