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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曹雲的步步緊逼,檢察官並不著急,面向陪審團道:“根據我們的調查,野子本人是不具備任何醫療資格,也沒有進行過相關的培訓。我們做一個假設,假設手指是野子自己切下來,一,不可能會進入浴室的下水道。二,野子會馬上就醫。但是周邊診所,醫院沒有野子的醫療記錄。有資格做斷指重植手術的醫院,也沒有野子就診的記錄。”
曹雲站起來道:“說不準是她臨時學習了包紮術,自己切下來,去外地或者外國再進行治療呢?在斷指之前,她先捆綁手指,讓手指血液難以流動,這樣砍下手指之後,她可以自己臨時的處理傷口。”
檢察官這次沒有反對,問:“辯護律師認為野子這麼做的目的是什麼?”
曹雲道:“為了誣陷被告人上泉,他們夫妻關係很差,這點鄰里可以證實。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明子卻同意丈夫給自己購買七千萬的意外死亡保險,這其中難道沒有貓膩嗎?”
這裡說明一下,連一些律師都搞不清楚的問題:他殺符合意外保險賠付嗎。首先有幾個前提,受益人殺死投保人,肯定不會將保險金賠付給受益人。第二個條件,投保人主動挑釁導致被殺或者做出危險行為導致死亡,不予賠付。意外的解釋是:非本意,非疾病,突發,外來四個條件,所以他殺是屬於意外保險賠付範疇的。假設是受益人殺害了投保人,保險公司一樣要賠付,賠付金將轉為投保人遺產由法定順利繼承,受益者要繳納遺產稅。諸如正常賠償給受益人,受益人是不用交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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