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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雲道:“最開始,我原本也是偏向夫妻合謀。有個事實:野子斷指……不好說,但是我更傾向野子是騙中騙。如果野子是騙中騙,那代表本案除了鏡頭之外還有一名殺手。”
“不死鳥?”高山杏只知道不死鳥。
“不可能,不死鳥只用冷兵器殺人,更接近刺客型別。”曹雲道:“既然鏡頭是大聯盟的商戶,代表他能從大聯盟找到合適的人。但是……這麼分析的話,又不符合鏡頭的廣告效果。還是我想多了,應該是夫妻共同詐騙,這新聞非常給力。”
高山杏問:“你和警察說了嗎?”
“沒有,我能推測出來的事,警察現在肯定也已經知道了。”曹雲道:“如果我承認我事先就知道此事,不說和他們同謀,包庇,那我的律師費有可能會當作不法所得被追繳,保險公司這種吸血鬼是肯定不會放過我的。所以,為了不惹麻煩,我肯定當作什麼都不知道。”
A搶劫一臺手機,以兩千價格賣給B,A被捕後,假設B知情手機為贓物,那手機會被罰沒,並且B涉嫌犯罪。假設B不知情,B沒有責任,但是手機會被追繳。如果按照這個原則,曹雲的律師費是會被追繳的。
但是現金不等同物品,A搶了一千塊,花費兩百塊向B買了一個生日蛋糕,後A被捕,兩百元是不會被追繳的。
兩者性質差不多,B都是透過合法交易獲得了非法所得,但是結果完全不一樣,這就是贓物和贓款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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