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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曹雲原告方有兩個有利因素,第一個因素:原告。原告可以主導案件的審理和進展,掌握有主動權,諸如作為原告令狐蘭扔出了醫院牙齒,但因為時間緊張,令狐蘭沒有完善和考慮清楚策略,導致功虧一簣。第二個因素:對方是警察。因為被告是警察,代表著誰主張誰舉證這個民訴法則有可能逆轉,變成反過來,我主張,你舉證,讓警方陷入被動局面。
令狐蘭道:“我現在沒有任何思路,接下去就交給你收尾。你作為一位新人,能擔當這樣的案子律師,就要好好表現一下。你做好結案陳詞後給我,我幫你加工潤色。我發現你在這方面比較薄弱。”
曹雲道:“蘭律師,我們還沒輸。”
“還沒輸?”令狐蘭反問,後道:“這次辯護按照我的想法,本就是逆天而行。我們明知道上泉已經死亡,卻要把他打活……”
“對不起,蘭律師,這是我考慮不周,也違反了我的一慣行事準則。我從業後就有一個準則,不要在事實上進行辯駁。這次逼於無奈,劍走偏鋒……我只是一個新人律師,輸慘了大家也理解。只是對不住蘭律師,是我誤導了你,對不起。”
“看來你有點想法?”令狐蘭問。
“有,我在等一個結果,大概需要24小時。”
令狐蘭:“但是看不出你有信心。”
曹雲苦笑承認:“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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