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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一個據說是真實的案例:有一名在鍋爐房工作的男子,殺死了一名女子,用鍋爐‘墳’燒了屍體。警方沒有找到男子殺死女子的直接證據,只能證明女子遇害前曾經去過男子的家。男子被捕後,在警方攻勢之後,承認了自己殺人墳屍。在上庭時,男子辯稱,警方對他進行逼供,被逼無奈之下,他才胡亂承認。
由於當時警方還沒有對審問進行100%的影片取證,法庭將案件發回,讓警方補充偵查。
而後警方技術人員在第三方監督下借用了同型號四個鍋爐,按照口供設定溫度,用豬代替屍體,進行長達六個小時的墳燒。男子口供中說明,自己每一個小時就掏出屍體看情況,所描述的情況和警方四個鍋爐的實驗基本一致。
最終法院認為,如果男子沒有墳燒屍體,是無法描述出每個小時屍體變化的細節。警方之前也不具備實驗資料條件,裁定這份口供有效。在二審維持原判情況下,男子最終交代自己殺死女子的原因和過程。
這兩者口供的區別在於,如果口供是可以憑藉想像說明的,那就無效。如果口供是不可代替,那口供就是有效的。對細節描述的越到位,越符合間接證據,那口供就越難推翻。
比如甲進入乙的房間,後離開,一天後,乙被發現死亡。證明甲曾經接觸乙稱呼為間接證據,甲有機會殺死乙,但無法確定就是甲殺死乙。沒有證據證據乙沒有在法醫鑑定的死亡時間內接觸到別人。這時候甲在錄口供時候,說明其攻擊乙的理由和細節,基本符合現場情況和屍體情況,這種口供只有殺人者才能說的這麼清晰和明白。頂罪者無法說的如此詳細。這種口供就是死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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