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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意外,董事會認定,被告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在法官准備說退庭時,聽審席一人站起來,手指曹雲:“我想請這位律師打官司,我弟弟的案子。”
一號法官道:“隨便,不過本案已經結束,本次烈焰內審到此結束,退庭。”
那人道:“請大家多留幾天,懇請董事會和烈焰法庭再開一庭,我願意負責所有費用。”
一號法官似乎在聽取董事會的會議內容,許久後回答:“董事會不會參與你案子的審判。如果你願意,可以委託烈焰法庭。近期烈焰不可能會頻繁開庭。”
那人:“我要求董事會當陪審團。”
一號法官:“我不能保證,不過我可以替你向烈焰法庭溝通。家有家規,國有國法。犯罪界也有犯罪界的規則。只不過我們的規則相比世俗法律,我們顯得兒戲和簡單。我不希望商戶之間暴力解決問題,希望一切糾紛都放到烈焰法庭中來解決。”
規章幾乎是超過三人團體必然會出現的一個產物。公司,店鋪,超市等,他們的獎懲受限,同時容易受客觀或者主觀影響,沒有嚴格執行。比如老闆看你左腳先進公司,告訴你被解僱了。這顯然不符合規章,但是老闆就是規章。老闆要求員工們嚴格執行規章的同時,他擁有一票否決權,一票透過權。
“謝謝。”
一號法官:“不過烈焰法庭的費用與細節需要你自己和他們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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