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下密押,拿起略嫌沉重的金璽,在高一尺三寸、長兩尺的黃紙上蓋下一方九疊篆書‘書詔之寶’的鮮紅印記,詔禁天下民間私藏千里鏡的詔書,便被宋用臣恭恭敬敬的捧了起來。
片刻之後,這封詔書便會發去政事堂,如果沒有被幾名宰輔給駁回——其實在詔書起草前,就已經確認過了政事堂中宰輔們的意見——那麼從明日開始,千里鏡便歸入擅興律第八條的管轄範圍中。
依照這一律條,除弓、箭、刀、盾、短矛之外的兵器,皆為刑律禁私藏之列,千里鏡將歸入其中。私藏禁兵器者,徒一年半。從今而後,若是從誰家搜檢出這一千里鏡,至少就是一年半的徒刑。
當然,趙頊還是給了人悔過的時間,詔書釋出後的一個月之內,允許上繳或自行處分——其實這也是依照擅興律第八條的律條:‘即得闌遺,過三十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儘管是律條,也不會太過不近人情。
將千里鏡算成是禁兵器中一條,趙頊並不覺得能從此禁絕民間私有。詔書發出去沒人理會的,也不是沒有過。
千里鏡是軍國之器,但由於韓岡很早就將透鏡的原理說得明明白白,加上幾年的傳播,天下間能夠磨製鏡片的工匠不知凡幾。將千里鏡拆開來,無論是凸透鏡還是凹透鏡,說是給人做眼鏡,能說是禁物嗎?甚至乾脆安在支架上,說是不太好用的顯微鏡,一樣沒辦法計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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