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沒給法庭留下什麼好印象。起訴書宣讀完之後,她要求發言,因為她認為有些事不屬實。審判長憤怒地駁回了她。他說,在刑事訴訟主要程式開始之前,她已有足夠的時間研究起訴書,而且可以提出反對意見,現在人們已進入了主要程式,起訴書中起訴的事屬實不屬實,要由聽證來決定。聽證開始時,審判長建議放棄朗讀那位女兒寫的那本書的德文版本,因為有家德國出版社正準備出版此書,所有與此有關的人都已經人手一本草稿。審判長惱怒的目光注視著漢娜,他讓其辯護律師說服她,使她同意這樣做。漢娜不同意。她也不想接受那種認為她在一次初審中承認過她曾經拿到過教堂的鑰匙的說法。她說,她沒有拿過那把鑰匙,沒有人拿過那把鑰匙,根本就沒有開教堂的一把鑰匙,而是有好多把開好多門的鑰匙,它們都插在門外的鎖眼裡。但是,在一份審判員的審訊記錄中所記載的情況卻是另外一個樣子,那份記錄由她本人閱讀過並簽了字。她問人們為什麼要把這件事強加於她,但這絲毫無濟於事。她問得聲音不大,聽起來並不自以為是,但卻很固執。就像我感覺到的那樣,她感到困惑不解和無可奈何。她說人們強加於她時,並不是譴責他們這樣做違反了法律。但是,審判長先生卻是這樣理解的,而且反應強烈。漢娜的辯護律師急忙跳起來,熱心地為她辯護。當他被問到他是否想把人們對他的委託人的譴責據為己有時,他又坐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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