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包括但不限於受害人內褲上的精-液,受害人下-體受傷程度鑑定報告,受害人陳述,相關證人目擊兩人一段時間經常單獨相處的證言等等。
案卷裡,受害人這樣說道:
“我爸爸媽媽報警以後,這個警察叔叔(易凜)就來我家調查情況,來了好幾次,我很怕,很怕見到陌生男人,但是爸爸媽媽和我說警察叔叔是好人。有一天,警察叔叔又來了,爸爸媽媽去廚房端茶,只有我和叔叔在客廳,他就伸手,摸我這兒(指胸口),還摸了我下面,我很怕,我就推開他,他還笑,我真的很怕。”
“我很怕,所以就跑開了,後來爸爸媽媽出來了。還有兩次,他也是這麼做,想摸我,還親我。後來有一天,他把我爸爸媽媽騙出去,然後讓我和他走,說要帶我去見我奶奶,然後我就跟他上車,他把我拉到一個不認識的地方,就脫我衣服。”
受害人十一歲,擁有基本的表達能力,但由於受到暴力侵害,無法描述所有細節。隨後,警方案卷中附有受害人父母一家證言,側面補充許多細節。
易瀟目不轉睛,眼睛盯著螢幕一陣痠疼,“關於強-奸的這段描述也存在很大漏洞。孩子受到男性性-侵害,受害人父母竟然會允許女兒獨自和其他男性共處一室……很難想象。許多性侵案件受害人,在案發後甚至都無法與親生父親說話見面,更別提陌生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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