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萊美能被稱之為音樂界的諾貝爾,還是有相當大手腕的。
最先推崇的估計就是這個獎項的公平性了吧。
當然了,因為這個獎項畢竟是米國那邊的,對英文歌曲和西方文化的歌曲有一定程度的偏向。
但是,總體來說是無傷大雅的。
光是提名這裡,就有些相當多的規定,比如時間啊,比如銷量啊等等等等。
然而,它卻又不是絕對的循規蹈矩。
畢竟,其實當一切都成了規則之後,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容易的利用規則。
最典型的例子,米國的律師都知道一個詞,叫程序正義!
也就是說無論事情到底是不是正義的,但是隻要在程式上是正義的,是符合規定的,那就可以顛倒黑白!
正因為如此,它在規定之外,還有著可以周旋的餘地。
這一點其實和呂小布對呂氏集團的一些策略很像,規定家人性化處理,才能真正的處理好事情。
也就是說,提名除了走正常手段之外,還可以由唱片公司推薦。
呂氏集團走的就是這個路子。
恩,為了推薦歌曲,成立了一個唱片公司。
全公司就只有歌者人生錄製過程中的版權,除此之外,一無所有!
別問為什麼,就這麼尿性!
以至於格萊美那邊接到推薦的時候,也是苦笑不得。
這種純粹不在乎錢的做法,即便是他們,也有點無可奈何的感覺。
當然了,其實他們也只不過有點詫異而已,還不至於做其他的,畢竟,你就算提名了,如果是垃圾,那也沒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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