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於威。
唯畏法者,畏法之威者,方不犯法。
所謂嚴刑峻法之惡名,全然來自於犯法身,而非守法者。律令對惡者、對宵小輩越嚴,則於守法者便是最大的公道。
殺人償命,天經地義,無關年齡大小。
魏公公認為,越是年少者殺人,越當嚴懲之,因為此輩心中已開滿惡之花,無法救贖。任何試圖挽救少年殺人犯者,都無異於與虎謀皮。任何試圖對此輩的寬容,都是對天理的違背,對社會的不公。
“今日寬恕一人,明日便能寬恕二人、三人,此絕非律令之人道,也絕非律令之溫情,而是對我大明律令的推翻、不敬,如千里蟻穴般,長此下去,我朝律令便淪為極少數人玩弄的把戲。如那少年行惡者,一縱再縱,豈不是叫我皇明律令反倒成了他們行兇的護身符麼?咱家管不了外面的事,咱家只知道在咱家的治下,這種顛倒黑白的判令絕不能發生,否則只有一個結果,那就是咱們的百姓畏懼那些少年為惡者,那些無辜的死者家屬連討個公道的機會都沒有!”
魏公公又對鎮守衙門、海事衙門上下官吏說道:“將心比心,若爾等有子女、親屬遭那少年為惡者殺害,爾等難道就真能眼睜睜的看著他們逍遙法外,任他們在外面繼續胡作非為麼?”
“是,也許你們會說你們是官咧,當官的子女、親屬哪能遇上這種事?可你們有想過咧,你們是官,你們的子女、親屬也會是官麼?君子之澤,不過五世而斬,若爾等不嚴於律令,那趙平安的悲劇便有可能發生在你們的後代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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