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都不艱難。但是,我現在要問的是,葉女士,您的最終目的是什麼呢?
如果是要錢,我就努力把這個案子往後拖,然後最終達成和解,幫你們多要些錢,這雖然說起來不好聽了些,但事情已經發生了,對方是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付出不了多少代價,多要錢也並不可恥,這對他們三個家庭來說,本身就是一種懲罰;
另外就是,您非要追究到底的話,那麼,我這樣告訴您,至多是判他們三個三年的少管所,這還是往好了說的。
最後法官會不會因為三個孩子年齡太小,法庭上的表現好,肯給受害者——我說的是孩子的父親那邊,但孩子的父親那邊收錢了,就相當於他們給了受害者補償了,這也會影響最後的判決——鄭重道歉和經濟補償,那三個孩子,估計連三年都判不了。
甚至是有可能只判幾個月,就能重新出來,等到他們18週歲後,這些問題,有可能都不會在檔案上記載。”
這位律師對此,也很無奈。
他心裡明白,後面的選擇才是正確的,可是,後面這個選擇,未必就能叫那三個小畜生家裡受到教訓,反而是前者,狠狠地敲詐上一大筆錢,讓對方家庭心痛了,難受了,才有可能好好管教孩子。
這很無奈,也很現實。
葉梨卻很理智:“後者。”
她看著律師道,“我正在和蘆花的父親商議離婚,蘆花的監護權,到時候會在我的手裡。那三個小畜生家的錢,我一分錢都不會要。我也不要賠償,只讓他們接受法律範圍內能給的最大程度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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