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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函不是法院傳票。
簡單講講。
律師函:你這樣做是不對的,我們保留追究你法律的權利。(信不信由你)
法院傳票:這下知道厲害了吧?我們已經到法院立案了,法官請你喝茶。(準備應述開庭)
換個意思就是,律師函相當於有個巨醜給你寫了一封情書,法院傳票相當於……官方給你寄了份你跟巨醜的結婚登記證。
所以,律師函相當於恐嚇信,不能隨隨便便發。
如果真想搞對方,那就暗地裡悄悄的收集證據,直接上訴。
另一個時空就有個經典案例:小鬼子的本田認為中國雙環公司侵犯了它的專利權,在沒有正式起訴和判決之前,給雙環公司發了律師函,警告其侵權行為,於是,雙環公司就停產了,後來專利權訴訟下來,本田敗訴,法院不認為構成侵權,然後雙環公司反訴本田,要求就其名譽權、停產等損失進行賠償,一審判賠五千萬,二審判賠近一千六百萬……
其實雙環公司本身就已經瀕臨倒閉,就算沒有律師函,也不會繼續生產,然而,小鬼子就這麼撞上了,以至於雙環又火(活)了!
當然,估計現在沒幾個人能搞明白其中道理,許多老闆總感覺給別人發個律師函很高階大氣上檔次,殊不知……
真有可能會被反殺!
雖然雙環跟本田的案例屬於智慧財產權糾紛,但順河商會、長豐實業、尚品建工,對天成造成的損失,卻是企業最注重的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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