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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靖法學院,法律歷史專業課。
講師莫如海,依舊按照往常慣例開啟投影儀,半倚在講臺上道:
“今天這門課講的內容很重要。
幾乎都是考點,這是我國法律自當年商鞅變法,秦朝依靠變法強盛一統天下之後的又一大變革點和轉折點,更誕生了現代法律雛形。
所以……
今天要講的是宣朝法律變革。
宣朝之前的法律大家應該都知道,那是為統治階層設立的法律。
法律雖然十分健全。
某些方面甚至不比現代差。
但是那時候的法律實行有兩大缺點,一是很多法律條文普通百姓根本不太清楚,具體的含義只能任由上官,也就是朝廷官員去解讀。
再加上那時候都是文言文。
很多字詞都有歧義或多意,同時斷句方面還有問題,所以官員在解讀法律條文的時候,一旦有所偏向,或者刻意護著誰,那是很容易擅自改變法律條文的具體含義的。
至於二,就是刑不上大夫。
從春秋戰國開始,甚至於再往前追溯,很多刑罰都是可以用爵位或者金錢抵消的,只有法家勢力比較強大的一些國家,相關律法執行的可能會比較嚴格,能夠執行到一些中小型貴族身上,但也只能侷限於中小型貴族,真正的大貴族和諸侯王,就算是法家勢力也管不到。
後期法家勢弱,儒家勢大。
刑罰就更不能加身了。
只要不是觸犯皇家或者同等貴族的罪惡行為,很多時候只會有一些輕微懲罰,普通百姓的性命與官員世家的性命,完全是兩個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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