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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了,工作是有工資的,而且足以維持全家人的小康生活。
然而這種工作被要求至少幹滿五年,五年後則留去自願。
而實際情況是,這些人在五年後大多數都留下了,因為移民們在公司、工廠和各種商業機構裡的薪水收入與生活的舒適度等原因,使得這些人中的絕大多數再也不願意回到土地上去過那種面朝黃土背朝天的農耕生活。
加上後來因為島上工商業、交通和城鎮化的發展,人口日漸密集,各種發財機會增多,這些土地也增值很快,於是這些新移民不少人搖身一變成為了地主,他們通常僱傭其他人這些耕種,收取租金。
更精明的還透過賣掉增值後的土地,再去南方大陸購買大片便宜的荒地成為大農場主和大牧場主,因此發達起來並改變了整個家族的命運。
當然了,在這之前,新移民們是沒有料到自己的生活會有如此翻天覆地的變化的,此時此刻的他們和她們,仍然是一邊上著班,一邊憧憬著“二十畝地一頭牛,老婆孩子熱炕頭”的生活……
當時的聯邦法律還規定,這些新移民在晚上還要去各科類夜校讀書識字至少一個小時,而且十四歲以下的青少年必須在全日制的學校至少學習兩年才能上班。
於是,漢人們想要真正獲得土地的所有權,是需要一個過程的,但這個過程漢人們是欣然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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