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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三貴是仁和縣的農戶,但那兩畝薄地根本不頂事,他只能靠海吃海,以打漁為生。
長子死於海難,次子身患殘疾,長女已經嫁人,次女和幼女……盡皆溺斃!
從成化朝開始,南方就流行溺死女嬰,其中尤以江西和浙江為最,這同時也是百姓生活最艱難的兩個省。
早在成化年間,就有御史奏報朝廷,說浙江的溫州、台州、處州三府百姓,生下女嬰之後往往溺死。皇帝召都察院奏對,都察院官員回答說:“此弊不獨這三府,浙江的寧波、紹興、金華,乃至福建、江西、南直隸皆如此。”
弘治十年,永嘉知縣汪循說:“嫁女之家貲妝之具,動至千金,售產傾資,習不為異,病不能嫁者,多致育女不舉。”這是把溺死女嬰的原因,歸結為嫁妝給太高。
萬曆年間編的《溫州府志》,也說當地雖中產之家,嫁女也必須給足嫁妝,生下女兒多拋棄。
又有記載:“俗嫁女破產,雖富族亦多不舉女,有逾四十不能妻者,雖其良族亦率以搶婚為常事。”
這已經不是養不起的問題,而是嫁不起女兒,連富庶之家都選擇溺死女嬰。
此種情況一直延續到明末,明末思想家陳確的母親就說:“我生平不做負心事,惟二十四歲產一女,溺之,至今為恨。”
也難怪咱們前面說的浙江巡按御史唐鳳儀,會強行制定浙江男女結婚年齡。男的二十歲,女的十五歲,就必須婚嫁,違者法辦。有官府命令,給不出嫁妝的家庭,也能順利把女兒嫁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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