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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是個很奇怪的東西,有些時候會感覺律法過於嚴厲,可有些時候卻又感覺不是這樣。
古代和現代,雖然都有律法,但從嚴格意義上來講,這兩個律法是有區別的。
從人權方面來說的話,顯然古代的律法更能讓人喜歡一些,因為這是個人法共治的時代,儘管商鞅變法是希望將秦超變成一個法治時代,但是很顯然,他沒有做到,但卻在這方面開了個好頭。
但是從另一個層面來講,人治自然避免不了各種問題,貪腐,徇私舞弊等等。
而後世則是過於強調法治,也不能說這樣不對,但有一點可以肯定,這是個誰說誰有理的年代,而且,即便是後世,也不能徹底的避免這些問題。
而李元吉設定法院制度,將審判的權力從各地官府中剝離了出來,這顯然是進一步的對法制社會提供了一個更好的環境。
但問題在於,這顯然是個法不責眾的問題。
而這也是這個案件的最終難點,一個沒有人可以解決的難題。
放在以前,便是一群人聚眾造反,最終要被砍頭問罪的,也只能是那些領頭的,以及擔任主要職責的人,對於普通的小嘍嘍們,是不會有任何處理的。
一是人太多,不好處理,二是安撫人心,避免更大的混亂,三是聖恩浩蕩,趁機宣揚一下。
而說一千到一萬,這麼做的原因還是因為那些基層的參與者沒有什麼權力,也沒有分辨是非的能力,即便是不處理他們,對於國家來說也沒有任何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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