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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關刑部方面,大中朝立國之初,因為肖天健沒有找到合適的人選,所以刑部尚書之職便暫時空缺,但是這方面的事情卻並未停滯下來,他將之前俘獲的孫傳庭,任命為刑部侍郎,暫時領刑部之事,因為大中朝新立,尚未頒佈大中朝的律法,故此大中朝轄域之內便繼續以前朝的大明律為依據,進行判罰。
這對於肖天健來說,在以前沒有時間關注這件事的時候,還可以接受,但是現如今北方已經暫時平定,大明實質上已經覆亡,所以大中朝作為新朝,卻還使用前朝的律法,在他回到南京城有了時間之後,便是他不可接受的。
故此在肖天健一經返回南京之後,便著令刑部官員集中起一批熟知律法之人,全力投入到了新朝律法編修之中,經過兩個多月幾十個能吏的共同努力之下,一部在大明律基礎上重新修改編制的大中律便基本上被制定了出來。
這一部大中律業已呈交到了肖天健手中,肖天健仔細觀看了一番之後,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雖然這部大中律,比起之前的大明律更加詳細實用了一些,但是遠沒有後世的法律詳細,而且沒有刑法和民法之分,但是在這個時代,倉促之間,要效仿後世頒佈一系列的法典,也是不現實的。
所以考慮到許多事情是要循序漸進才能逐步推行的,肖天健還是在年前的時候,硃批了這部大中律,下旨開始印刷刊行,年後下發各部以及地方官府給官員們熟悉並且提出意見進行最後修改,並且決定在年後三月間正式啟用,棄用之前使用的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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