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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10-11點】
10月26日,國家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釋出公告,對《細則》公開徵求意見。
《監管細則》指出,醫療機構和提供網際網路診療服務醫師的電子證照等執業資訊應當在網際網路診療平臺顯著位置予以公佈,方便患者查詢。
《監管細則》要求,醫療機構應當充分告知患者網際網路診療相關的規則、要求、風險,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後方可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進行實名認證,確保醫務人員具備合法資質。
此外,網際網路診療實行實名制,患者有義務向醫療機構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及基本資訊,不得假冒他人就診。
《監管細則》提到,醫療機構開展網際網路診療過程中所產生的電子病歷資訊,應當與依託的實體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系統共享,由依託的實體醫療機構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質控。網際網路診療病歷記錄按照門診電子病歷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診療過程中的圖文對話、音影片資料等應當全程留痕、可追溯,並向省級監管平臺開放資料介面,儲存時間不得少於15年。
網際網路診療監管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網際網路診療活動,加強網際網路診療監管體系建設,根據《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師法》《傳染病防治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網際網路診療管理辦法》《網際網路醫院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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