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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雲青繼續講道:“第二條,就是簽證洽商的時效性。
在合同中,對簽證洽商的時效性是有明確規定的。
從簽證洽商事件發生起開始計算時間,超過七天未申報的,視沒有發生額外的費用。”
有勞務隊伍造價人員提問道:“有些長期發生的專案,這個時效性怎麼計算?比如:水車的費用就可能是每個月都在發生。”
張雲青解答道:“像水車這種長期發生的費用,以每個月辦一張簽證為妥,但是在簽證的後面附一張明細表,詳細地記錄水車在每天發生的臺班實際情況,並經甲、乙雙方的現場管理人員簽字確認,商務部人員做不到每天來現場簽字確認,但是會隔三差五的到現場抽查資料。
如果抽查的資料與現場記錄的資料出入較大,則以商務部抽查的為準,並且在下個月加大抽查的頻率。”
張雲青接著講解要求道:“第三條,商務部對簽證洽商的參與程度。
為了保證簽證洽商的真實性,避免辦理一些憑空捏造出來的簽證。
特別要求的是:
每次簽證洽商事件發生時,勞務隊伍、供應商都必須要同時通知專案部的對應生產人員和商務主管于丹珍。
如果沒有通知商務部主管于丹珍到現場去檢視的簽證,我們視沒有發生過,產生的費用與我司無關。
如果通知了商務部主管于丹珍,但是她沒有時間去現場檢視,也沒有協調安排其他商務人員到現場配合檢視,則于丹珍有責任和義務在生產檢視的簽證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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