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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送警察再次出門,嚴以航默默嘆氣。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周時賢在這一點上也只構成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這點,正如夢詩所說的,周時賢這人十分了解下手的輕重,因此也十分了解相關法律的規定。
而他正是利用這點,利用夢詩不敢拿自己照片去“丟臉”,各種施暴。
夜色漸黑,嚴以航這才出了警局,忙得早已忘了自己其實一天一夜沒有進食,再次馬不停蹄地趕回醫院。
這時的夢詩已經被安排住進普通病房,不過因為嚴以航委託了個人關係,因此此刻她住的是單人病房,少了生氣卻多了一份隱私的安靜。
嚴以航推門而入,以為夢詩會躺在病床上休息,沒想到卻看見她立在窗邊眺著外面的霓虹閃爍連嚴以航進屋都沒有發現。
“你怎麼下床了?”嚴以航三步並兩步走了進來。
夢詩回神,一點一點回過頭來,蒼白臉色沒有一絲血氣:“你來了,怎麼樣了?”
嚴以航對夢詩一點頭:“照片和影片什麼的都已經刪了處理了,法院那邊我也遞送了訴訟離婚的資料進去,也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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