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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將第一組證據唸完,接著翻開第二組證據的目錄,拿起桌面的礦泉水瓶喝了一口,繼續說道:“現在我宣讀當庭提交的證據及其證明目的,請審判長和人民陪審員批准。”
審判長點頭說道:“可以宣讀。”
我說道:“謝謝審判長,謝謝人民陪審員。第二組證據的第一項,原、被告所在小區的QQ群聊天記錄截圖,內容是被告本人曾經在QQ群內說,自己家院子裡的蔥花還有很多其它蔬菜多到吃不完,哪位鄰居需要的可以自己過去採摘,被告家沒人在也不要緊,護欄不高可以自己翻越,因為護欄沒有門,只能從被告家客廳陽臺進入小花園。然後原告的女兒在QQ群裡回覆道:好的,感謝中國好鄰居,明天我讓我奶奶去拿點。被告回覆道:不客氣,遠親不如近鄰。這項證據證明被告一直容許鄰居們去她家採摘蔬菜瓜果,其將有毒的、與韭菜十分相似的洋水仙與蔬果混種,屬於明知存在發生誤食導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風險,但卻放任該危險長期存在,因此被告對原告母親的死亡和原告食物中毒住院,有著根本性的過錯。”
這個時候,我抬頭看了被告一眼,發現她原本十分淡定的表情變為了有一絲慌亂。
接著,我繼續說道:“第二組證據的第二項,是一張照片,原告母親的照片,拍照地點是在家裡客廳,照片中可以看到,在原告母親身後桌面,是幾朵薔薇,插在一個玻璃瓶裡,這些薔薇,也是之前原告女兒受邀去被告家裡自己動手採摘的。該項證據也證明了,被告一直在放任鄰居們去其家裡花園摘花摘菜,其將與韭菜十分相似的有毒植物洋水仙種在花園裡,造成嚴重安全隱患,因此被告對原告母親的死亡和原告食物中毒住院,有著根本性的過錯。第二組證據的第三項,是原告和被告家房產證影印件,證明房產證上的產權,不包含陽臺外的小花園。該項證據證明小花園屬於小區的公共綠地,原告的母親進入小花園採摘果蔬,如前所述,首先是得到原告允許,其次,不屬於擅自進入私人空間進行盜竊。因此被告對原告母親的死亡,還有原告本人住院治療,有著根本性的過錯。報告審判長和人民陪審員,原告舉證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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