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設立列有候選人名資歷的長榜,制定從他們中鈴選注授官職的規則:同時還規定州縣官升降條例和高低等教”,…有了興致的賀蘭敏之繼續看下去。
賀蘭敏之來到這個時代多時,他也知道現在之前,唐朝選拔官員時通常要考慮各種因素,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說官吏的選拔制度一直不太完善,甚至帶有相當的隨意xìng。雖然唐繼承了隋以來的科舉制,但它卻不是當時最主要的入仕途徑,被朝中有聲望的人薦舉甚至比科舉及弟更容易被授官。可以說,在唐初至現在,選拔官員更多的還是考慮候選人的家庭成份和社會出身。而裴行儉制定的官員鈴選辦法,一般根據身、言、書、判,考慮候選人的資歷,他們的才學、能力而分別授任官職。
在這份文稿中,裴行儉建議:初授官的人首先集中考試,看書法好壞、文理優劣,後再察看體貌是否豐滿、言辭是否明白準確、調查品行是否端正,合格的人入選後可以注授官職,但要徵詢本人意見:準備注授官職的人,要向所有應試人公開宣佈。然後分類羅列次序,由中臺(尚書省)的左右匡政M卜射)選報東臺(門下省),給事中填注情況、意見,東臺shì郎(黃門shì眺)察核,左相(shì中)審定,對不適當的提出異議。
審定後上報皇帝,司列(吏部)按皇帝旨意授官,分別發給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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