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復仇議》】(柳宗元)
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
父仇,束身歸罪。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於令,永為國
典。”臣竊獨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
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治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
而並焉。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僣,壞禮甚矣。果以是
示於天下,傳於後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以是為典可乎?蓋聖
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於一而已矣。
向使刺讞其誠偽,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
者?若元慶之父,不陷於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於非辜;
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籲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枕戈
為得禮,處心積慮,以衝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
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
其或元慶之父,不免於罪,師韞之誅,不愆於法。是非死於吏也,是死於法
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凌上也。執而誅之,所
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是惑於禮也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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